核心阅读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充分考虑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对自甘风险、好意同乘、高空抛物等社会症结对症下药,给出化解良方。
1确立“自甘风险”原则,让文体活动正常开展
案例
一天,林某、郑某等人通过球友群相约一起打篮球。打球过程中,在林某进攻、郑某防守、双方互相对抗时发生了肢体的碰撞,林某受伤倒地。经医院诊断,林某韧带撕裂,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林某要求郑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一半。那么,郑某是否也要跟着“受伤”呢?
说法
参与足球、篮球等具有一定危险性、对抗性的文体活动,免不了会相互碰撞,造成伤害,其他参加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说,人们自愿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等活动,应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
2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自助行为”可先应急
案例
孙某经常吃“霸王餐”。一天,孙某又到一家酒店故技重施,在酒店用餐后声称没钱,拒绝买单。不料,这次栽了跟头,酒店限制孙某离开,并打电话报警。其间,有十多人围观。事后,孙某起诉酒店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失赔偿。那么,法院会支持孙某的诉求吗?
说法
保护民事权益不仅要靠公力,也要靠私力。私力救济的典型手段是自助行为,是公力救济的有益补充,但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直付之阙如。实践中,遭遇车祸后发现肇事方想跑,先把钥匙抢到手;有人坐车不买票,司机将其暂扣……实施此类自助行为,反被他人起诉时有发生。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样,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都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本案中,法院显然不能支持孙某的诉求。
3好意同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案例
刘某驾驶私家车去县城办事,在返回途中,吴某经介绍搭乘了刘某的车辆。刘某在驾驶中因分心,撞上道路的限宽墩上,致本人和搭乘人吴某受伤。交警认定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负事故责任。吴某因车祸遭受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约10万元,并要求刘某全额赔偿。那么,刘某应当全额赔偿吗?
说法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好意同乘出意外如何划分责任,之前法律无明确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考量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为肯定这种相互良善的社会风尚,《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应当指出,适用该规定有三个条件:一是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二是仅限于无偿搭乘。三是发生的事故必须属于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责任。如果事故是基于同乘人的过错所致,则机动车使用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应当减轻刘某的责任。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判决司机承担70%左右的赔偿责任。
4禁止高空抛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
2016年10月,一位骑车老人在某小区28幢1单元楼下被高空飞下的砖块砸中,当场身亡。由于无法确定肇事者,家属起诉该单元二楼及业主81户134人。法院判决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谁都知道,134位被告中,至少133位是被冤枉的。“怎么能让好人去赔钱?”很多业主耿耿于怀。
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谁是侵权人时,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业主给予补偿,但这导致了“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现象,有失衡平。为此,《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完善:一是明确高空抛物属违法,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调用国家公权力机关规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而尽量让具体侵权人来担责。三是增加物业管理人为责任主体,规定物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如设置摄像头、装设安全网等。四是增加追偿权,即最终无法找出责任人时,虽然可能加害的业主都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也要作出相应的赔偿,但事后一旦查清了实际侵权人,则“受委屈的无辜者”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出现全楼“连坐”的现象。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