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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离婚、赠与、遗赠、抚养协议、出卖等种种原因,公司出现股权转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它们中往往因为侵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1夫妻离婚分割股权,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
林先生是一家公司的6名股东之一。林先生与郭女士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时,彼此就公司所占股权的归属争执不休。就此应当怎么处理呢?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与之对应,本案自然应当遵从该规定。
2向第三人出卖股权,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
因为需要偿还银行贷款,而自己又确实没有其他资金,肖女士无奈之下决定出卖自己在一家公司占20%的全部股权,而购买人并非股东。该怎么办呢?
说法
《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从其规定”,仅是从股东权利和投资自由考虑,章程无权绝对禁止股权转让。鉴于本案购买人并非股东,自然必须履行对应程序。
3遗赠、赠与股权,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
为感谢好友,也为履行与侄子的“生养死葬”协议,杨女士生前曾决定将自己在公司所占30%股份中的5%赠给好友、25%交给侄子。该股权应如何处理呢?
说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股东资格继承是一种当然继承,在发生股东资格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只需要证明其为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但由于《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的“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指的遗赠并非法定继承,而单纯的赠与更与继承无关,故为避免股东通过遗赠、赠与架空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原则上不得剥夺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即本案应参照向第三人出卖股权的程序处理。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