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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野外违规用火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涉林主体单位:

  《大同市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野外违规用火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已通过大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大同市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野外

  违规用火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全市范围内所有林区以及荒山、荒坡、荒沟、公路两侧林带、草原(地)内及边缘。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每年3月15日至5月31日,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农事非法用火行为,包括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荒开垦等行为;

  (二)严禁祭祀用火行为,包括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纸扎、花圈、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行为;

  (三)严禁野外生活用火行为,包括在林区、保护区、旅游景区违规吸烟、烧烤、野炊等行为;

  (四)严禁违规生产用火行为,包括在林区采石采矿、架电作业、修路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规用火的行为;

  (五)其他违规违法用火行为。

  (六)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严防失火、跑火。

  第五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的方针,层层压实各方责任,全面提升综合防控能力。

  (一)各林草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防火主体责任、扎实做好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排查等工作。

  (二)各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指导监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综合指导协调;公安机关协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与村(居)民签订防火责任状,建立群众性消防队,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五)驻林区生产、经营、施工单位应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并与属地监管部门签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措施。

  (六)负有对痴、聋、呆、哑、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监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监护,严防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第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烧田埂、烧秸秆、烧荒积肥、烧垃圾等;

  (二)上坟烧纸、焚香祭祀等;

  (三)烧火取暖、吸烟、烧烤、野炊等;

  (四)其他生产和生活违规用火等。

  第七条 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力,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内,在本村(居)范围内发生2起以上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由所在乡(镇)党委对村(居)委书记、主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就地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由所在县(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停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负有防火职责的干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由所在县(区)党委或政府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凡发现在田间地头烧秸秆、烧荒燎堰、烧垃圾等找不到肇事责任人的,由所在县(区)有关部门追究土地承包人和巡护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发现违规用火找不到肇事责任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经营单位、林权所有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痴、呆、聋、哑、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用火、玩火的,由所在县(区)有关部门对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迟报、瞒报的,由所在县(区)党委或政府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由大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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