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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有新规

  

  核心阅读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也有着新的规定。

  1老年人有权意定监护人

  案例

  77岁的刘女士拥有大笔财产,也有8个子女,其中的三女儿很得刘女士喜爱与信任,而其他子女都与刘女士有过或多或少的矛盾。因担心患有轻微老年痴呆的自己日后病情加重,刘女士想趁着自己意识还清楚,指定三女儿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等等。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说法

  可以。《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即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指老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可以书面选择自己最信任的人,在自己失能后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乃至其他权利等,从而避免日后在确定监护人问题上的争议。与之对应,刘女士也不例外。

  

  2老年人有权老有所居

  案例

  68岁的肖女士再婚后一直居住在丈夫的个人房屋,而肖女士并无居所。尽管比自己大9岁的丈夫一再表示,即使他先去世,肖女士可以继续在该房屋居住至离世,但肖女士仍担心丈夫反悔或者被丈夫子女赶出家门。肖女士可以和丈夫签订书面协议,确保万无一失吗?

  说法

  可以。《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即确立了居住权,其它条款还明确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与之对应,尽管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丈夫,但丈夫可以将其中的居住权赋予肖女士。一旦有着书面协议,肖女士便不必担心丈夫反悔或者被别人赶出家门。

  

  3老年人有权通过录像立遗嘱

  案例

  尽管有3个儿子两个女儿,但真正对自己关心、照顾有加的只有长女,71岁的侯女士决定将自己的遗产全部交由长女继承。基于自己没有文化,也担心请人代书遗嘱词不达意,她想通过录像立遗嘱。请问,侯女士可以通过录像立遗嘱吗?

  说法

  可以。《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即已经允许录音录像遗嘱的存在,为老年人立遗嘱提供了新的法律手段。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还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明确有数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扩大代位继承范围,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从而最大程度保证老人的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继承。

  

  4老年人索要赡养费不会过期作废

  案例

  尽管子女多年来便对自己的衣食住行从不过问,但基于自己靠捡破烂勉强能够度日,老年的谢女士因而一直没有在意。时至2021年初遭遇重病之后,见子女仍不予理会,谢女士遂决定通过起诉向子女索要多年来的赡养费。会“过期作废”吗?

  说法

  不会。虽然《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似乎就子女3年前没有支付赡养费用,因为已经超过了3年而只能“过期作废”。因为该法典第196条第(三)项还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索要赡养费的不存在“过期作废”。结合本案,谢女士自然也不例外。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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