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燕)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全国新一轮医改的重要突破口。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及合理用药,我市已完成第一批、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测算和拨付工作。按照考核指标测算,共核发结余资金550.83万元。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施以来,一系列药品价格大幅下降,有效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提高了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2020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就是定点医疗机构依照签订的国家集中采购合同完成采购中选药品任务,合同期满后,由医疗保障部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合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在考核基础上,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提升医疗机构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结构,传导激励机制,鼓励医务人员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据了解,今年5月,国家组织第一、二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首个采购周期圆满结束后,市医疗保障局按照我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采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测算考核及支付工作方案(试行)》,组织开展了医疗机构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测算和拨付工作。本次医保结余留用资金支出由我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医疗机构。经过考核,全市有34家医疗机构被评为合格和优秀等级,按照考核指标测算,共核发结余资金550.83万元,其中单笔最高奖励金额为161.15万元。
下一步我市医保局将继续做好国家组织第三、四、五批药品采购和省、市级药品耗材采购政策落地实施工作,为国家、省、市常态化组织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奠定良好基础,为进一步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