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人们习惯将暴力理解为“拳打脚踢”“耍棍弄棒”, 但《反家庭暴力法》并非只是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拳打脚踢”,因为除此之外的一些行为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
1 拒绝支付扶养费用 也构成家庭暴力
案例
因为妻子长期患病,且没有劳动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丈夫李先生渐渐厌恶。鉴于妻子死活不同意离婚,为逼妻子就范,李先生连续数月拒绝向妻子支付任何费用,导致妻子不仅得不到医治,甚至吃饭都成问题,出现极大生活困难及精神压力,妻子能以李先生之举属于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丈夫停止侵害,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吗?
说法
可以。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只是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其中并没有明确列名恶意不给生活费式的“经济控制”,但“等”字意味着并非只有已经列举的行为才属于家庭暴力,而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侵害。鉴于夫妻双方有扶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恶意不满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从而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常活动,达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就范的目的,无疑也是对侵害受害人身体、精神的行为。与之对应,李先生的行为当属家庭暴力。
2 非法跟踪定位妻子 也构成家庭暴力
案例
虽经妻子百般解释,肖先生就是不相信妻子的一再解释,一直怀疑妻子有外遇。为获取证据,肖先生悄悄非法购买跟踪设备,24小时对妻子进行定位、跟踪。妻子发现后,肖先生依然如故。此举严重影响了妻子正常生活,也给妻子造成了很大心理压力。妻子能在诉请离婚的同时,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肖先生定位、跟踪吗?
说法
可以。《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肖先生利用跟踪设备,24小时定位、跟踪妻子,严重影响妻子正常生活,造成很大心理压力,无疑属于上述第(二)可以申请禁止的范围,即构成肖属家庭暴力,法院应当予以禁止。
多次恐吓同居女友 也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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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朱先生与女友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已经同居两年之久。在一次偶然发现女友与别人的数条较为暧昧的微信聊天记录后,因担心被人“挖墙脚”,朱先生不时以公开双方不雅照、对女友弟弟采取措施、砸坏女友小车等相恐吓,逼迫女友断绝与其他成年男性交往。长此以往,女友情绪低落、焦虑、紧张,患上严重焦虑症状、可能严重抑郁等。女友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恐吓朱先生行为吗?
说法
可以。虽然反家庭暴力主要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民法典》第1042条也只是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这并不等于除家庭成员之外的任何人实施类似行为都不构成家庭暴力。因为《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即只要是共同生活的人同样适用。正因为朱先生虽然没有与女友结婚,但却与女友同居,决定了其行为同样应当受到《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而恐吓虽不同于“拳打脚踢”,但也属《反家庭暴力法》列举的暴力行为之一,更何况朱先生的行为已经给女友造成较大伤害。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