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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名校游”遭遇闹心事 且听法官“诊脉开方”

核心 阅读 利用暑假期间带孩子游览知名大学,已成为一些家长基于增长孩子见识、激励孩子进取的选择。和许多事情一样,期间也不可避免会遭遇烦心事。该怎么处理呢?且听法官“诊脉开方”。

  1景点减少,可退还部分费用

  案例

  为激发即将就读高三的儿子对名校的兴趣,刘女士决定带儿子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名校游”。按照约定,参观的名牌大学有5所。可走了两所大学后,导游却在大家的反对声中带大家前往四家商店购物,导致最后因为天色已晚,不得不取消其他高校的行程。刘女士等能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吗?

  说法

  刘女士等能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之对应,导游擅自改变行程、故意以购物占用时间,旅行社自然必须承担对应责任。另一方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8条第3款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即从这一角度上看,旅行社同样难辞其咎。

  

  2财物被盗,可通过刑事追偿

  案例

  谢女士带女儿在一所知名大学参观时,为了在该大学标志性建筑下留影,而将随身携带、装有3万余元现金的手包放置一旁。岂料,在一旁闲逛一名女子突生歹念,趁谢女士与女儿不备,拎包就逃。谢女士与女儿虽然猛追了一程,但终究因为人生地不熟而未能如愿。谢女士该怎样追回自己被抢的财物?

  说法

  谢女士应当报警。一方面,女子出于非法占有,乘谢女士与儿子不备,悄悄窃取其价值3万余元的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必须受到刑事追究。另一方面,《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也指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谢女士就被盗窃财产,可通过报警来追究女子的刑事责任,继而由公安机关发还,或在对女子进行刑事审判时,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乘车受伤,可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

  欧阳女士与儿子游完一所知名大学,前往另一所名牌大学时,租用了一辆的士。期间,因的士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欧阳女士严重受伤。面对欧阳女士索要赔偿,出租车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欧阳女士只能要求货车司机赔偿损失。出租车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说法

  出租车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欧阳女士有权向其索要赔偿。《民法典》第811条、第823条分别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只要承运人和旅客形成了合同关系,承运人便负有将游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与之对应,虽然事故责任全部在于货车司机,但由于欧阳女士对伤害并无过错,决定了同样必须基于客运合同向欧阳女士作出赔偿,然后再向货车司机追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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