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昱郁) 记者昨日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从8月1日起提标,不日将陆续发放。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的生活补助标准按平均10%的幅度上调。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此外,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