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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利息该如何算?

  目前,民间借贷的双方都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甚至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实现债权,但在借款利息上往往很随意,出现没约定利息或者约定过高、预扣利息以及利息何时结算等问题,那么在这些情形下,能不能主张利息?利息究竟该怎么算呢?

  1约定利息过高 超出部分可拒付

  案例

  2021年7月22日,贾某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遂找到吕某想借2万元,吕某提出借款月利率3%。贾某虽然觉得利息太高,但此时家人病情不等人,再三纠结之下,最终还是接受了吕某的条件。贾某想知道,自己能否以吕某放高利贷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说法

  《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高利贷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就是说,借款利率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受司法保护。本案中,贾某找吕某要的月利率为3%,这样年利率就高达36%。经查阅,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4倍计算,受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因此,贾某想以利息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利息,显然不行,而是可以按年利率15.4%向吕某支付利息,对超过的部分可以拒付。

  

  2未约定利息 只可主张逾期利息

  案例

  曹某向陆某借款15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1年(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但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1年多时间过去了,曹某仍没还款。陆某很生气,就想到法院起诉曹某,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归还本金,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以作为其资金被长时间占用的补偿。那么,法院会支持陆某的诉请吗?

  说法

  《民法典》第680条第2、3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据此,陆某无权要求曹某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不过,陆某有权要求曹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会判决曹某向陆某支付逾期还款(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砍头息”不计入本金 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案例

  2020年4月1日,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据,载明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5%。当日,张某便从10万元中扣除王某应付的利息1.5万元,即王某实际拿到借款8.5万元。后王某无力还款,张某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10万元。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

  说法

  实践中,出借人事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实际上是一种违约性质。因此,《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预先扣除利息1.5万元,导致王某实际拿到的借款数额只有8.5万元,故法院只会判决王某归还本金8.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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