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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互助为职工筑起“挡风墙”

无病我帮人 有病人帮我

  本报讯 (记者 双红) 9月6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大同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自2007年开展以来,截至目前共开展了14期,共为6695人次患病职工给付3393余万元互助金,有效缓解了患病职工的生活压力,真正为职工筑起了“挡风墙”,撑起了“保护伞”。

  当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大病医疗互助受益者薛女士。她说,2016年3月自己被查出患上恶性胸膜间质瘤,因为单位参加了大病医疗互助,按照报销比例,每个互助期她都能领到一定金额的互助金,其中一个互助期还领到了最高补偿金额2万元。“大病医疗互助每个互助期只需交50元,体现了‘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理念。”薛女士说。

  据了解,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以及签足一年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均可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大病医疗互助金缴费标准统一为50元/人,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参加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由单位统一组织,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加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需全部参加。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互助期。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一次性住院费用(除去需扣除部分)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补偿标准为扣除后费用的10%,在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2万元;在一个互助期内按每次住院的费用计算给付,单次住院费用不够起付标准的不予给付;而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金起付标准为5000元,门诊治疗累计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10%。在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偿金总计不超过1万元;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可分别申请给付,但不能混合申请给付,两项的给付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

  目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已融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成为工会组织协助党和政府解决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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