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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出新规

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记者  双红)  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中心采访获悉,为保障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人社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今年9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新规中明确,丧葬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两种情况,即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其中,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特别提醒,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假设我市某企业退休人员在2021年9月20日去世,其缴费年限为30年,领取养老金10年,则其遗属待遇为:丧葬补助金:5798.83元(山西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93元。所以,新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是34793÷12×2倍=5798.83元)。 一次性抚恤金:34793÷12×(24-10)=40591.83元。累计46390.66元。  

  市社会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讲,新标准挂钩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及本省上一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不仅提高了发放金额,也体现了发放的公平性及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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