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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 社保部门应否作出工伤认定?

  编辑同志:

  我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由于多种原因无法作出责任认定。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以无法确定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拒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对我作出工伤认定。请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对吗?

  读者 王莉莉

  王莉莉读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在自行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7条也指出:“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就此是否等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无需作出工伤认定呢?结论无疑是否定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也表明,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即基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唯一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查。本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不例外。

  律师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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