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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

明年起,原农村贫困人口医保帮扶有新政

  本报讯 (记者 高燕) 日前,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政策执行到2021年底;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执行参保分类资助、基本医保普惠、大病保险倾斜、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据了解,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我市将通过优化调整医疗保障帮扶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其中,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2022 年1月1日起,我市停止执行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市级、省级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年度 0.1万元、0.3万元、0.6万元自付封顶政策,执行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

  同时,特困人员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纳入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药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明年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救助。

  此外,我市还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进行监测。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严重困难对象、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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