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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为红色资源立法

擅自进行原址重建 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

  天津市11月29日通过了《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

  条例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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