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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驾车游玩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非法营运拒赔?

  编辑同志:

  我与4名好友决定AA制去一处风景区游玩后,每人向我预交500元费用,再多退少补。不曾想,我驾车期间不慎发生侧翻,花去3万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当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的小车只是家庭自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我收费载客游玩无疑与之相违,故不在理赔之列。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汪雨婷

  汪雨婷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你并非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即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将载客“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

  而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你与好友是AA制旅游,虽然每人预交了500元费用,但最终则是多退少补,即你并非没有牟利,甚至还得倒贴小车本身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AA制旅游只是针对特定好友,而非不特定的乘客,故不属于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即不构成“运输旅客”。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载人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包括你和4名好友在内只有5人,小车正好为5座,即因未超出核定乘坐人数,而不构成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律师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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