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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不能掉进“钱眼儿”里

  公安部近期发布《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明确要求,要求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严防“电子眼”沦为逐利工具

  “电子眼”作为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交通违法事实的重要手段,对于震慑交通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护群众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等问题。

  问题的产生并非一天两天,媒体广为关注、民众反复呼吁,地方和部门也不可谓不重视,为何始终难以根治?其中有操作规程不明晰、工作方法不科学的原因,但试图以罚代管、将“电子眼”视为逐利执法工具是重要一条。

  综合性问题还需综合施策。《通知》对“电子眼”存在的痼疾一针见血,并明确设置规范,特别指出严禁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摊设置电子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间接收取罚款,两个“严禁”直指“电子眼”背后利益链。

  各地各部门应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形成政府推进、部门整改、社会监督的合力,让“电子眼”回归执法利器的职能定位,而不能成为增收创收的提款机。           王胜强

  遏制“电子眼”逐利执法冲动

  设置“电子眼”的初衷在于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能。但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个别地方将“电子眼”外包给企业;有的“电子眼”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产生“天量罚单”;有的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这种“以罚代管”甚至带有逐利色彩的执法行为,不仅加重百姓经济负担,还会挫伤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心。

  今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安部此次在通知中再次强调,严禁由市场主体设置监控设备并收取罚款,对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要及时整改。

  技术其实是中性的,关键在于怎样运用,“电子眼”也是如此。只要依法遏制“电子眼”逐利执法的冲动,就能让“电子眼”真正成为高效的辅助执法工具,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神器”,而不是沦为少数地方创收的利器。      马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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