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我必须在15日内,向公司提供价值50余万元的货物,而公司则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的三日内向我付清货款。事后,我发现公司因拖欠货款且经法院判决后没有按期支付,而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遂提出只有公司向我付清货款作为担保之后,才同意供货。公司则表示,如果我不按期供货,就必须向其承担违约金。请问:我究竟能否单方中止履行合同?
读者 赵玲玲
赵玲玲读者:
你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
这里涉及到一个不安抗辩权问题。《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与之对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其条件为: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二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本案情形恰恰具备了对应要件:一方面,你应当向公司供应货物、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货款,你的履行行为在先,公司的履行行为在后,表明双方互负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正因为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决定了其属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虽然你负有先履行义务,但鉴于作为后履行义务的公司已经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决定了你可以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行使不安抗辩权,且并不构成违约。
律师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