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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上海市禁毒条例》规定

播出吸毒人员代言广告最高处广告费5倍罚款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近期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市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发布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商业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新条例对有关罚则做了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版文图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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