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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促销花样百出 “购车族”面对3种情形怎么办

  在促销活动中,汽车经销商往往花样百出。那么,在试驾中受到损害、价格高于同行、优惠活动遭遇抵制时,“购车族”应如何应对呢?

  1试驾受损, 可要求商家分摊

  案例

  徐女士近日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试驾时,公司未派人陪同,也未提供专用场地。徐女士在拐弯时看到相向驶来一辆大型超长货车而惊慌失措,导致小车撞上路边护栏后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徐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徐女士拒绝购买受损小车。面对拒绝购买受损小车的徐女士,公司能索要赔偿吗?

  说法

  公司只能索要部分赔偿。试驾是指购车人在经销商指定专门试驾人员陪同下,沿着指定的路线、驾驶试驾专用车,了解汽车的行驶性能和操控性能的过程。本案中,虽然徐女士对小车受损具有直接责任,但同样不能排除公司违反了指定专人陪同并进行讲解、提供试驾专用车及指定的路线、安排合理时间的义务。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公司同样难辞其咎。

  

  2返还定金,应以违约为前提

  案例

  赵女士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小车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事后,赵女士在别处发现,同样品牌、同样型号的小车,价格却比该公司少了5600元。赵女士当即回到公司,要求退车退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说法

  赵女士不得要求退车退款并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563条、第587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通常情况下,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必须以对方违约为前提。

  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的售价虽然高于他人,但并不等于其违反合同约定,决定了赵女士不得行使对应权利。

  

  3用券优惠,商家应担举证责任

  案例

  朱女士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时,公司送给其4张面值为500元的维修抵用券,朱女士每消费满1000元,即可用券抵消500元维修费用,有效期2年,且朱女士每使用一张,都必须在券上签字确认。一年后,因遭遇车祸,朱女士共用去6000余元维修费。由于维修抵用券丢失,公司面对朱女士抵扣2000元费用的请求,以朱女士不能提供抵用券且有可能已经全部用完为由拒绝。

  说法

  公司应当抵扣。基于公司已明确朱女士每使用一张,都必须在券上签字确认,就意味着朱女士是否使用抵用券、使用了多少抵用券,公司完全可以从自己掌管的资料中查清楚。公司拒不查询并提供相应证据,便拒绝抵扣,无疑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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