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邱女士曾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大女儿,双方还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个月后,邱女士基于自己如此赠与会伤害到二女儿,甚至引起彼此间不和而决定撤销赠与。请问,邱女士可以出尔反尔吗?
说法
邱女士可以出尔反尔。《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本案涉及到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转移之前”包含两种情形:如果是动产,要在动产交付之前;如果是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要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结合本案,正因为赠与的是房屋(不动产),尚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涉及公证或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决定了邱女士有权撤销赠与。
子女不履行义务,享有法定撤销权
2
案例
为获取肖女士的一套房屋,其长子伪装了很长时间的孝子。可当房屋过户到长子名下后,长子渐渐得意忘形,不仅动不动对肖女士横加呵斥、拳脚相加,甚至对身患重病的她置之不理。肖女士能言而无信吗?
说法
肖女士可以言而无信。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本案涉及到法定撤销权问题,指的是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上述3种法定事由时,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权利。与之对应,鉴于长子在获得房屋后对肖女士动不动横加呵斥、拳脚相加,肖女士无疑享有对应的权利。
经济条件变差,享有穷困抗辩权
3
案例
为资助身患残疾、生活比其他兄弟姐妹困难的次子,陈女士答应每月给他1000元生活费。岂料1年后,由于遭遇车祸,陈女士花光了所有积蓄,每月的养老金都难于维持生活、治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陈女士可以言而无信吗?
说法
陈女士可以言而无信。《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即本案涉及到穷困抗辩权问题,指的是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自己陷入经济窘困状况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的抗辩权利。正因为陈女士在遭遇车祸后,花光了所有积蓄,每月的养老金都难于维持生活、治病,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符合“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形,其自然有权对次子的承诺行使穷困抗辩权。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