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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其间的支付能否索回?

  编辑同志:

  我和晓雪原是一对恋人,为了表达爱意,我经常送晓雪小礼物。两人外出就餐,也都我埋单。在节日、晓雪的生日,我都会通过微信向她转款520元、1314元等,晓雪先后收取此款项累计1万元。恋爱2年后,双方订婚。订婚那天,我家交给晓雪家礼金18万元和一些饰物。订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其间,晓雪买了一辆车,我刷卡支付了部分购车款11万元。同居半年期间,由于双方的性格缺点渐渐暴露,无法相处,只得分手。请问,我能否要求晓雪返还婚恋期间的各项支出?

  读者  曹宇生

  曹宇生读者:

  现实中,热恋中情侣之间互送礼物、互赠钱财或发红包非常普遍,到谈婚论嫁时男方往往会给付女方一笔彩礼和一些饰物。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时,金钱纠葛也随之而来,而此类纠纷均涉及到法律上的赠与。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属于一般赠与的,赠与方在赠与完成后不得要求返还。属于附条件赠与的,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方可要求对方返还钱物。就本案而言,对所涉钱物应分别认定和处理。

  首先,对于婚恋期间赠送小额财物、日常的消费支出,应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对于特殊日子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红包等,且数额不很大,按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也属于一般赠与。所以,你赠送的小礼物、发送的红包,在晓雪收取后财产权利即已转移,你不应当要求退还。

  其次,对于婚恋期间给付大额钱款,赠送名表、车辆甚至房产等贵重礼物,以及订婚彩礼,往往是一方基于维持恋爱关系和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或者无法缔结婚姻,由于赠与方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本案中,你在双方订婚后以及同居期间,给付礼金、饰物,为晓雪刷卡付购车款,显然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你当然可要求晓雪返还。

  最后,是返还全部还是返还部分,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女方在订婚时的花销,女方为准备结婚付出的精力、财物,双方是否已同居生活及时间长短等。如果你将本案诉至法院,晓雪可以从双方已同居等方面进行辩解,主张只返还部分款项和赠与物。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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