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崔莉英) 《大同市长城保护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实施对保护对象、保护主体、相关部门职责、沿线环境保护问题、保护员的管理和禁止活动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这是记者29日从市委宣传部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大同市长城保护条例》明确了保护对象,保护对象为经过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备长城认定编码的长城墙体、壕堑、界壕、单体建筑、关堡、相关设施等文物本体,长城文化景观构成要素,以及其他与长城直接关联的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明确长城保护监管主体及有关部门职责,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市、县(区)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条例》注重发挥舆论宣传、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长城保护宣传,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长城保护;规范对长城保护员的管理,长城保护员应当履行长城保护职责,对长城进行日常巡查、看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及其整体环境风貌、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状况,做好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规范长城利用活动,在长城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影视、广告等拍摄活动的,活动方应当向长城所在地县(区)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注重长城文化的保护传承,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构建长城文化遗产保护廊道,深化文旅融合。
据了解,大同市境内共有长城493公里,其中汉代、北魏和北齐长城共计150公里,明代长城共计343公里。全市共有墙体302段,关11座、堡109座,敌台631座、马面66座、烽火台754座。1986年8月,大同长城被省政府公布为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