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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 3种情形不是拒付加班费理由

  3种情形不是拒付加班费理由

  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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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种种原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涉及用人单位的印章有的是电子的,甚至有的是私刻有的。这些劳动合同有效吗?

  1 虽已安排补休 也可索要加班工资

  案例

  国庆节假日期间的10月1日至3日,公司基于生产经营之需,要求林女士等13名员工照常上班。可当林女士等人领取工资时,却并未看到加班工资。公司的答复是:事后已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每人的实际休息天数并没有减少,林女士等自然无权索要加班工资。

  说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2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即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后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只限于“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休假节日”,而本案所涉国庆假日恰恰是“法定休假节日”。

  名为值班实为加班 也可索要加班工资

  2

  案例

  国庆假日期间,一家公司要求许女士等员工照常生产经营。大家本以为可以获取加倍的加班工资,岂料,在发工资时,却没有加班工资显示。大家去找财务科询问,公司却以只是安排大家值班而非加班为由拒绝。

  说法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并不相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负临时性的、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对于值班,员工的确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加班是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与之对应,公司要求许女士等在国庆假日照常生产经营,无疑当属加班。

  已发红包奖励 也可索要加班工资

  3

  案例

  一家公司为完成一笔特急生产任务,要求张雅婷等16人在国庆期间加班,并给每人每天50元红包作为奖励。可事后大家发现,每人每天的加班工资被扣除了对应的红包款。公司的理由是红包系加班工资的一部分,自然可以抵消。

  说法

  公司应当全额发放加班工资。

  作为奖金的“红包”, 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给予的一种物质补偿或奖励。而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也就是说,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包含。与之对应,公司之举明显属于混淆物质补偿、奖励与加班工资的区别。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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