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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婚前给予的嫁妆 离婚丈夫能否要求分割?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丈夫认为我的动产嫁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则坚持因嫁妆是我娘家婚前给我的,婚后也没有约定共有,故仍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分割。请问:我的观点对吗?

  读者 肖淑娟

  肖淑娟读者:

  你的观点是正确的,即丈夫无权分割。

  根据嫁妆的形成时间,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尽相同:一方面,结婚前形成的嫁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也指出:“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鉴于嫁妆一般为结婚以前娘家提供女方,故除非婚后男女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当属女方个人财产,即不能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登记结婚后形成的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对结婚以后的嫁妆,如果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娘家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嫁妆,则不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都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律师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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