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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起,我市开始执行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措施

门急诊医疗费用可报销70%

市民在医疗机构排队取药 本报记者 于宏 摄

  本报讯 (记者  高燕) 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1月8日起,我市开始执行省医保、财政、卫健三部门联合制定的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措施。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优化后的政策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参保人员因新冠病毒感染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支付限额,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不计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新冠患者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延续原有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同时,进一步扩大用药范围,将国家和我省近期确定的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中未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56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根据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调整情况适时增加。开通药械采购平台绿色挂网通道,对列入国家及我省新冠病毒感染防治及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应挂尽挂;同步允许省平台备选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及医保药品,按同厂家药品挂网价差比规则,纳入直接挂网采购,以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挂网药品采购范围。

  此外,定点机构范围也在扩大,对收治新冠病毒感染的医疗机构,非医保定点的,通过签订临时协议的方式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相应医保待遇政策。暂时未能联通信息系统的,可采用手工报销模式。持续优化互联网新冠线上首诊医保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及相关服务,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据了解,我省制定的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措施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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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起,我市开始执行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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