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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里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辞旧迎新之际,“红包”不可少。春节不发个红包、不收个红包、不抢个红包,都不叫过年。但无论何种形式的红包,均蕴藏着相关的法律或纪律问题,甚至潜藏着法律风险。

  1压岁红包所有权归孩子

  案例

  春节期间,12岁的小琳收到了近8000元的红包,父母动员上交,可小琳只同意上交一半,另一半自己支配。父母认为,小孩子手里拿这么多钱会出事的,于是坚持要小琳全部上交。小琳很不服气:“压岁钱是给我的,你们没有权利收走。”面对女儿的坚持,父母不知如何说服她。那么,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究竟如何处理才妥当?

  说法

  “恭喜发财,红包拿来。”大人给孩子压岁红包是一种习俗,也是一份祝福,而这在法律上则属于一种赠与性质,其所有权就归属于孩子。但考虑到孩子年龄小,无法合理支配大笔钱款,因此,较大数目的压岁钱应由家长掌管,这也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

  当然,父母在管理压岁钱期间,不得随意处分,但如果纯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购置生活、学习用品,买保险,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是可以动用压岁钱的。

  

  2收、送压岁红包,当心构成贿赂犯罪

  案例

  老徐干工程多年。老徐听说楼西村要实施村庄美化工程,就经常到镇干部陈某(系楼西村包村干部)家走走,送些烟酒,联络感情。2022年除夕夜,老徐又来到陈某家,临走时递给陈某一个装有一张银行卡(存有4万元)的红包,说是给他孙子的压岁钱。后来,在楼西村村庄亮化工程招标中,由于陈某暗中帮忙,老徐如愿以偿,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法院认定两人分别犯受贿罪和行贿罪。

  说法

  亲友间相互馈赠是一种传统美德,长辈给晚辈压岁红包也是传统习俗,这些都正当。可传统的“有礼有节”不能异化、变味,压岁红包不能成为权钱交易的“遮羞布”。现如今,有些人为获取不当利益,仍然在逢年过节或者乘婚丧嫁娶之机给人送红包或贵重礼品,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情形涉嫌行贿。如果收受者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送礼者谋取某种利益,则属于受贿性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贿或受贿数额达到3万元的,就构成犯罪。本案中,老徐的大方和陈某的笑纳,无疑背离了压岁钱的传统本义,而且陈某也确实利用职务为老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老徐为获取项目承建权,行贿红包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3春节发慰问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案例

  2022年春节,某公司安排王某等员工春节3天加班。年初一那天,公司领导慰问王某等人时给每人发了500元的红包。春节月份的工资发放后,王某等人发现没有把春节3天加班费算进去,遂找公司理论。公司声称:年初一那天给大家的500元慰问红包就是加班费。后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过问下,王某等人拿到了3天加班费。

  说法

  员工放弃春节与家人团聚机会,坚守生产一线,公司理应依法支付加班费。“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给多给少全凭自愿;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理应专门支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本案中,该公司声称所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员工在遇到拒付加班费情形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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