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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有底线: 别因“听话”招来牢狱之灾

  就“如何才能在单位站稳脚跟?”这一问题,许多劳动者往往都把“听话”作为首选。岂知,如果无底线地“听话”只会害了自己,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1依令出借,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

  杨女士是一家国有公司聘任的会计。2020年1月3日,杨女士突然接到公司经理的电话,称其好友张某需向公司借款100万元,让杨女士带上印鉴章等去银行办理一下手续,将公款借他一用。杨女士没料到,此举竟让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说法

  杨女士已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杨女士虽是聘用人员,但其受国有公司委托从事会计工作,故当属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另一方面,虽然其只是受命于经理,但执行的命令必须是合法,其应当知道经理违法,却超越职责范围而为之,自然难辞其咎。

  

  2遵命开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

  当有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公司便将开票的信息、单位等告知周女士,由周女士开具并收取“手续费”。仅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周女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达到169万余元,税额26万余元,且已从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日前,周女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说法

  周女士确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周女士违反发票开具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在惩处之列,自然难逃罪责。

  

  3听命剽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

  谢女士在公司的任务是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剽窃作品,以手机阅读APP软件供用户下载,通过用户点击量赚取广告费收入。其所关联的服务器内存储的作品中有2000余部侵权。出乎谢女士意料的是,自己会被法院判处刑罚。

  说法

  谢女士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谢女士虽是根据公司安排而为之,但基于已实施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且在“严重情节”之列,无疑罪有应得。

  奉命逃逸, 构成交通肇事罪

  4

  案例

  江先生驾车随公司老总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徐某被当场撞死。老总见现场并无他人,也无监控装置,遂指示“快跑”。本想报案听候处理的江先生闻之当即奉命驾车逃逸。之后,江先生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6年。

  说法

  江先生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行为。《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只要有逃逸行为就必须从重处罚,而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与之对应,尽管江先生只是服从老总指示,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其已逃逸的事实,自然罪责难逃。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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