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志忠) 日前,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1条,明确了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其中,“源头治超”的源头单位是指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办法》要求,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不得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如源头单位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