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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证明”改“承诺” 办税更便捷

  本报讯 (记者 吴华) 转让“满五唯一”住房,申报免征个税;将房屋、土地从个人名下转至个体工商户名下,申报免征契税;取得特定用途车辆,申报免征车购税……3月1日起,这些税务证明事项将从证明改为承诺,纳税人将获得更多便利。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了解到,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据了解,税务部门已于2021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据悉,对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等事项,纳税人可自愿选择“证明”和“承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据介绍,纳税人对税务证明事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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