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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记者  双红) 22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我省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继2021年10月1日之后的又一次上调。此次上调是我省结合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调整。目前,我省现行的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类别为三类,其中平城区、云冈区被划分为一类;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为二类;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为三类。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一类、二类、三类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由原来的1880元、1760元、1630元,上调至1980元、1880元、1780元。

  同时还相应提高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依次上调至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依次上调至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据悉,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此外,根据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自行调整的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每月1692元提高到1782元,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增加收入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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