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刘某被确诊患有某种严重传染性疾病后,基于担心请病假会被公司扣工资、奖金,因而既没有向公司报告也没有告诉同事,隐瞒疾病继续上班,由此导致多名同事被传染。公司为被传染的员工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请问:公司能否以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因刘某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损失必须赔偿”为由,向刘某索要赔偿?
读者 侯琴
侯琴读者:
公司有权向刘某索要赔偿。
一方面,刘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065条、第1079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的过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或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与之对应,刘某明知自己患有某种极易传染的疾病,却没有告诉公司、同事,虽然并不希望同事被传染,却听之任之,即由于存在过错而必须赔偿相应费用。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向刘某追偿。姑且不论公司在刘某传染员工后,已出资为员工治疗,没有义务为刘某“代人受过”的公司因而取得了向刘某的追偿权,仅从劳动合同角度上看,刘某同样难辞其咎。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刘某隐瞒疾病、传染同事属于其“本人原因”,客观上也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律师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