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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单设“社会参与”章节,推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以采用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通过“浙里办”、12345热线、部门举报电话等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报告、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依法获得奖励。

  条例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或者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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