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动车安装遮阳伞、违章通行、未成年人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现实中并非个别。对此导致的损害应当由谁赔偿呢?
1违规加装遮阳伞伤人,应担赔偿责任
案例
为能挡风、挡雨、遮阳,邱先生在自己的电动车上安装了遮阳伞。次日上班途中,因为刮风下雨,导致遮阳伞不断摆动,在视线被遮挡时,电动车将行人林女士撞成重伤。没有其他违章行为的邱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说法
邱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电动车安装遮阳伞改变了电动车的原有结构,不仅会使驾驶人的视线受限,而且增加了行驶中的风阻系数,既影响行车的稳定性,也影响灵活性,不利于快速避险,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正因为邱先生行为与之相违,且在行车过程中视线被遮挡导致林女士受伤,决定了其存在过错。而《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未遵守交通规则伤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
因为工作忙碌忘了去接放学的孩子,当接到老师的电话后,郭先生立马火急火燎地前往学校。途中,郭先生不仅不走右边非机动车道,反而逆向行驶,将正常行走的行人肖女士撞伤。郭先生能以自己驾驶的只是电动车为由而拒绝赔偿损失吗?
说法
郭先生应当赔偿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57条分别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郭先生未按规定靠右行驶,自然与之相违,更何况肖女士所受伤害同其逆向行驶存在因果关系,郭先生无疑难辞其咎。
3未成年人驾车伤人,监护人应当担责
案例
因周末去同学家玩,而同学家较远,13岁的小古见家里的电动车没有上锁,遂驾驶前往同学家。途中,小古车速过快,加之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王某撞成重伤。小古的父亲古先生能借口事故非其所致拒绝担责吗?
说法
古先生应当担责。
《民法典》第27条、第1188条分别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正因为小古年仅13岁,属于未成年人,古先生作为法定监护人,自然不得借口伤害并非其所造成的而推卸责任。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