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伤亡事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交通事故仍是居民生活中危险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事故。我们不但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也要知道遭遇伤害后如何维权。那么,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后,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哪些方面的损失?具体赔偿标准又该如何确定呢?
1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哪些方面损失?
案例
2023年1月的一天,苏某开车撞倒俞某,导致其右踝骨骨折,住院一周后回家静养。俞某伤愈后,要求苏某和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可是,在赔偿项目方面尤其在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方面,双方意见不一。那么,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受害人究竟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可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说法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俞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规定就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提出请求。
关于受害人是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则要看其是否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谓“严重精神损害”,是指所遭受的损害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具体应当结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来认定,比如,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流产、毁容等严重后果,或者被害人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就可以认定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本案中,交通事故虽然造成俞某右踝骨骨折,但如果未被鉴定为伤残的话,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2没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如何计算?
案例
2023年1月的一天,李某开车撞倒蒋某,导致其受伤住院10天,出院后回家休养30天,后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由于李某负事故的全责,而且事发当时所驾车辆处于脱保期间,因此,只能由其自己来赔偿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是,双方在误工天数和误工费计算标准方面产生争议,蒋某认为其误工40天,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而李某不同意。蒋某是搞装修的,时忙时闲,没有固定收入。那么,蒋某的误工天数和误工费标准该如何确定呢?
说法
关于误工时间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2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本案中,蒋某住院10天当然是误工时间,其余的误工时间应当根据病历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
关于误工费标准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蒋某不能狮子大开口,其误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确定,或者按照当地装修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与城镇居民相同吗?
案例
张某是某村农民,居住地附近有一个工业园区。农闲时,张某就到工业园区的一个公司打工,早出晚归。一天傍晚,张某下班回家后又受朋友之邀外出喝酒,在去饭店的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伤,这起事故导致张某落下七级伤残。在索赔时,张某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而肇事者唐某和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是农民,只能按农村标准给予赔偿。那么,张某的残疾赔偿金该按什么标准计算?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上述规定没有再区分城镇和农村,而是统一采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张某完全有权要求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索要残疾赔偿金。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