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和贸易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在网上购物用户规模、交易规模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涉及网购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此,《民法典》设立了一系列网购规则,为解决网购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让消费者网购更有保障。
1卖家“情况有变”,不是没有规矩
案例
某平台推出一款运动鞋,发布的信息内容:5折出售,数量5000双,欲购从速,下单后5天内发货。淘宝达人纷纷抢购,王先生抢购了5双。不料,5天后,平台发出通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厂家停工,不能按时供货,将全额退款。王先生遂与卖家交涉,要求其继续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则称不能交货系疫情所致,构成“情势变更”,自己有权取消订单并免责。那么,卖家的说法对吗?
说法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为“情势变更”制度。
本案中,卖家在订立合同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对可能影响按时发货这一情形并非无法预见,所以,卖家不能以“情势变更”作为挡箭牌。对于卖家擅自取消订单的做法,淘宝达人有权让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商家忽悠式“砍单”,只要发布就生效
案例
小吴在网购平台上发现一款运动服在搞限时促销活动,活动规则写的是××日凌晨0时开始促销,半个小时内下单即可享受半价优惠。于是小吴一直熬夜等待,在该日0时15分下单和付款成功。谁知过了两天,商家通知说,当时活动过于火爆,货物已经售空,只得取消订单,并将货款全额退还。那么,商家全额退款就了事吗?
说法
一些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常以促销价引诱买家下单,造成销售火爆假象,之后又找各种借口取消订单或不发货。为保护买家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提交订单成功的时间就是网购合同成立的时间。本案中,小吴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商家以货物已经售空为由取消订单,虽然予以全额退款,其行为也构成违约。因此,小吴有权要求商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货物在快递过程中损坏,商家应当担责
案例
赵某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包邮并3日内送达。然而,运输该手机的快递物流车辆在高速上发生事故,导致整车货物全部损毁。赵某找商家讨说法,但商家回复称应向物流公司索赔。那么,赵某究竟该找谁赔偿呢?
说法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规定交付时间的意义,在于解决货物的毁损或者丢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买家签收前由商家承担,签收后由买家承担。
本案中,商家交付的手机在赵某签收前被毁损,尽管这是由于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但商家也不能以此推卸责任,赵某完全可以要求商家重新发货或全额退款。
标错价格取消订单,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
案例
葛某经常在网店买买买。一天,葛某在某网店看到一款扫地机器人,标价仅260元,随即下单付款。不料,次日客服来电称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货品价格少标了一个零,目前无法发货,希望葛某理解并取消订单。
说法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葛某下单成功后,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但由于网店标错价格,而且标价与货品原价相差悬殊,这属于重大误解,故可以在法定的90日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如果网店在规定期间内未诉请撤销合同,则应依约向葛某交付货品。
商家行使撤销权时应向买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网店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诚信缔约义务,损害了葛某的信赖利益,葛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