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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尚未确认 “疑似”员工享有哪些权利

  “你只是疑似职业病,并没有确诊,公司怎么不能将你解聘?”现实中,面对这样的质疑,许多需要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岗位上的员工往往无言以对,因为这些员工并不知道自己享有拒绝解聘、未上班也可获取工资、自行前往就诊的特权。

  1职业病虽系疑似,职工也有权拒绝解聘、获薪、就诊

  案例

  谢女士在一家公司的工作岗位需要接触粉尘。由于其在上班期间私自离岗,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与其尚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谢女士有权拒绝吗?

  说法

  谢女士有权拒绝。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表面看来公司的做法无可厚非,其实不然,因为《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正由于谢女士的工作岗位需要接触粉尘,存在职业危害,决定了即使谢女士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公司在没有对谢女士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之前,公司不得将其解聘。

  疑似职业病需要观察,员工未上班也可获薪

  2

  案例

  在一家公司有放射性物质岗位上班的张女士,因身体不适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该中心基于当时尚未达到确认标准,认为疑似职业病,建议过半年复查。不久,公司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半年后,张女士经复查被确诊为职业病。张女士能要求公司承担其离职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吗?

  说法

  张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离职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疑似职业病除在程序上尚未经过证明、确认外,病害与职业病并无区别,故其中使用的是“患”职业病而非“诊断为”职业病,故张女士可以享受工资。

  另一方面,《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公司不得拒绝承担相应费用。

  疑似职业病需要鉴定,单位拒绝可自行前往

  3

  案例

  在有毒、有害的岗位工作一年后,孙女士因身体日渐感到不适而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职业病鉴定。可公司一直没有为孙女士办理工伤保险,担心孙女士被认定为工伤后会损害其利益、更害怕孙女士因为这些情况索要赔偿而一再推诿。请问,遇到这样的情况,孙女士能自行前往进行职业病诊断吗?

  说法

  孙女士可以直接前往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公司之举无疑与之相违。而针对此类不作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2条已分别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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