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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放宽“商转公贷款”受理条件

今年5月31日(含)之前的商业住房贷款可申请“商转公”了

  本报讯 (记者  邸东芳) “商转公贷款”又有好消息啦!6月1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了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政策红利,从6月19日起,2023年5月31日(含)之前的商业住房贷款可以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比,前者有着利率较低的优势。为充分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相关诉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6月19日起放宽“商转公贷款”条件,开始受理2023年5月31日(含)之前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业务。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时,除必须符合中心目前执行的贷款政策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2023年5月31日以前(含)发放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二是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人或者配偶,且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人。申请人未婚、离异、丧偶的,以本人名义申请;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三是本地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房屋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情形。该房屋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业务期间不得增加其他抵押权人;四是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住房贷款须正常、连续还款12个月以上;五是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六是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七是“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借款申请人须将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息超出“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以自筹资金方式足额偿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醒缴存职工,在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时,需要根据申请人已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两种情况准备相关申请材料,详细咨询可拨打热线电话035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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