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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变身“低薪” 求职者可向公司索要赔偿

  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在发布的招聘某岗位员工的广告中明确声称月薪12000元以上。可当我通过层层选拔入围,与公司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时,却被告知月薪只有6000元。因多次沟通未果,使我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落空,我无奈拒绝入职。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 谢莉莉

  谢莉莉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即诚实信用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与之对应,虽然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你与公司可以就工资待遇进行协商,但基于公司的招聘广告已经明确月薪12000元以上,也就意味着不应低于12000元,你出于对公司的信赖而应聘并成功后,公司却表示月薪只有6000元,将“高薪”变身“低薪”,无疑属于不讲信用、未恪守诺言。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正因为公司擅自降低承诺的劳动报酬,损害了你的合理信赖利益,违背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决定了应当对公司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公司必须向你赔偿因为应聘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体检费以及其它所有合理费用。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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