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双红) 近日,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发出提示,用人单位要积极落实高温津贴发放等政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高温津贴是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广大劳动者,每年6月至8月,劳动者可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