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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支付给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编辑同志:

  我通过房产中介相中了赵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155万元,买方需在1个月内付清房款。合同签订当日,我付给赵某8万元作为定金。半个月后,该套房因一所知名中学搬迁而变为学区房,房价大幅上涨,结果赵某毁约,拒绝收取我支付的房款,要求以支付给我违约金的方式解除合同,而我不愿意解除。请问,我可以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吗?

  读者 邓祖清

  邓祖清读者: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具有国家强制性。只有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出现其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才无权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所以,并不是违约方只要支付给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就可以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由此可见,只有当出现上面所列三种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违约方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否则,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你和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涉案房屋变为学区房而房价上涨,这并不属于上述法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所以,在你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赵某无权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转让房屋给你。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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