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由于丈夫调动工作,而我决意随行,我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表明将在30天后离职。不料,公司次日宣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并要我立马走人。请问:公司之举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 郭冬冬
郭冬冬读者:
公司之举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包括过错解除与非过错解除。
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无论是过错解除还是非过错解除,都没有将员工已经递交辞呈,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即使员工提出了辞职,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
结合本案,在你未满30天离职前,公司在不具有过错解除与非过错解除情形的情况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无疑当属违法。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难辞其咎。
律师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