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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又出惠民新政

  本报讯 (记者 高燕) 日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又有惠民新政,包括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完善门诊及大学生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增强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等。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将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 70%左右。今年9月1日起,我市参保居民在孕期因妊娠合并症、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宫外孕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同时,今年9月1日起,“两病”参保患者使用我省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均可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2024 年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 300 元。为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我市将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在学籍地参保并缴纳医保费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期间,在原户籍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办理休学在原户籍地或实习期间在实习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院住院治疗的, 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待遇标准报销。在此期间,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其他省外就医的,按大同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相关规定法执行。

  此外,我市还将扎实推进参保扩面,明确因医疗保障制度转换人员在断保后3个月内,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可无缝衔接。即: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退出其他制度保障3个月内,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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