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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用乳名在欠薪条上签名 员工依此能否索要欠薪?

  编辑同志:

  我从个体工商户肖某处离职时,肖某向我出具了欠薪条。可当我如期向肖某索要时,肖某却以欠薪条上的签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为由拒不认账,甚至面对我提议拿出以往的工资支付账册来核对,肖某也置之不理。请问:在欠薪条上的签名是周边群众公认的肖某乳名的情况下,我究竟能否凭欠薪条索要欠薪?

  读者 黄莉莉

  黄莉莉读者:

  你可以凭欠薪条索要欠薪。

  一方面,肖某用乳名签名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我国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签名的形式,且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的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认定其具有按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名相同的效力。结合本案,虽然肖某在欠薪条上的签名与身份证不一致,但周边群众公认系肖某乳名,即可以识别肖某的身份,故肖某不能拿不一致说事。

  另一方面,肖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即用人单位必须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如若出现争议,则具有对应的举证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也指出:“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正因为肖某具有举证证明没有欠薪的义务却拒不提供,甚至是持有工资支付账册却拒绝出示,决定了从这一角度上看,其同样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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