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材料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朋友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远离非法集资,避免和减少财产损失,在此,大同市处非办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
一、投资前要谨记确认对方的融资合法性
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外,重点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里的“投资”“资产管理”等字样不代表其可以从事理财等金融业务,一定要以金融牌照表述为准。从事特定金融业务许可证,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
二、谨慎投资,时刻谨防高利诱惑
面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切记“收益超过6%就打个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超过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面对造势宣传(以及“熟人”介绍、“专家”推荐等)不轻信,一旦发现宣传内容中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机会难得、稳赚不赔”等内容,应提高警惕。
三、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四、全民参与,及时举报
广大市民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拨打举报热线电话,或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最后提醒您,非法集资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严惩;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自行承担风险。希望您“警惕高利诱惑,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注1: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不特定对象”指的是社会公众。
*注2:目前,居民关注度较高的投资渠道主要包括存款类,公众理财类,以及私募类。
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机构是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包括经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取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机构包括信托、私募基金等。投资前,建议您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登记。同时,您必须达到一定资产和收入要求,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投资单个产品一般有最低金额限制,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相关机构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http://www.pbc.gov.cn/
中国银保监会许可证信息查询平台:
http://xkz.cbirc.gov.cn
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https://www.amac.org.cn/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https://www.safe.gov.cn/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学会辨别非法集资,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
案例一: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的非法集资
晋中地区某县A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该公司以投资建设养老生态园为名,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许诺高额回报(年化40%的收益率),向有养老需求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4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B又伙同他人用C公司名义,继续在该县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公众投资。2014年8月,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3亿元,造成损失2.6亿元,涉及参与集资人员2600余人。
2017年法院终审宣判:A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B,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30余名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风险提示:涉案企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通过租用商铺作为宣传点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许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群体吸收资金。市处非办郑重提醒: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行承担。广大老年人要时刻提高警惕,守好自己的养老钱,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二:大学生求职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小明大学刚毕业,面对高大上的某财富投资公司的高薪招聘,高高兴兴地应聘入职。上班后,先是接受了公司10天培训,然后匆匆上阵,开始了所谓的市场开拓工作。他的市场开拓对象是亲朋好友,通过打电话、发微信、聚会宣讲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动员亲朋好友到自己所在公司投资,宣称公司有价值数千万元的贵金属做资产担保,许诺支付月息4%、年息48%的高额收益。通过打感情牌,上岗后的短短半年时间,小明共吸收48人投资存款400多万元。
一年后,该公司不能兑现投资人的本息,警方介入调查,查明该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小明作为非法集资协助人依法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风险警示:大学生涉世未深,求职过程中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协助开展非法集资。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正确的就业观念,不要只问薪酬高低、不管是否有陷阱,在求职前要掌握基本的防范非法集资的知识,提高非法集资的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案例三:以“回购返利”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
2014年,张某担任某艺术品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该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通过发放传单、召开讲座等方式,以2万元、5万元、10万元价格向不特定人群销售珠宝,承诺客户购买的珠宝将以回购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并返利,同时对外谎称公司的藏品升值前景好、返利空间大,珠宝将拿到国外进行参展,会赚取大量参展费用,骗取客户信任。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张某使用诈骗的方法,骗取客户资金合计1800余万元。经鉴定,该公司销售的2万元的珠宝价值200元,销售的5万元的珠宝价值600元,销售的10万元的珠宝价值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风险提示:一些公司以“回购返利”“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吸引消费者投入资金。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利益受损。
案例四:以“投资理财”为诱饵的非法集资
2017年初,某公司的负责人龙某采用夸大事实的方式,以年息9%—15%以及发放投资红包、礼物等为诱饵对外进行投资理财的虚假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吸收的存款中部分用于相关人员的业务提成及给参与人的红包,剩下的钱款,除一少部分用于公司装修、运营外,被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份、个人消费等。经统计,该公司共向514人非法集资3024万元,除去支付给参与人的利息、红包外,尚有2980万元未退还。
经法院审理,龙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风险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应在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不要相信所谓“低风险、高收益”的说辞。要主动学习金融知识,了解非法集资的套路,提高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守住自己钱袋子。
案例五:以“农民合作社”为掩护的非法集资
某县果蔬专业合作社2013年1月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14个分社,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审批经营范围为:为本社成员提供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苗木、大棚材料的购买,果蔬产前、产中、产后技术、信息服务及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合作社成立后,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以资金互助、土地托管、粮食存兑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等,造成1.16亿余元不能兑付。
2018年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刑事诉讼83人,追缴回部分违法资金,查封相关涉案资产,其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21年8月终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风险提示:广大农民朋友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度警惕非法集资陷阱,不轻信熟人宣传,不盲目投资、存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存贷款绝不参加,牢牢守住自己的“血汗钱”!
案例六:打着“虚拟货币”幌子的非法集资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录。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1500万元以上。
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风险提示:投资过程中,投资者要了解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考察企业或个人真实的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其承诺的收益是否合理,不要被“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高额的收益”等表象所迷惑。
案例七:披着“私募基金”外衣的非法集资
近年来,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立刻挥霍一空或者携款逃跑,给投资者带来惨重的损失。2016年,监管部门在私募基金网络排查中发现,X公司投资运营“X系股权投资”网站,在网站公开发布了私募基金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和申购预约按钮等基金产品宣传和募集信息,涉嫌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根据该线索,监管部门立即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发现X公司投资所管理的某一只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1200人,另一支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300人。其中第一只基金募集账户中有700多笔约2500万元的转账来自个人账户,涉及人数近600人,且募集账户收到的转账金额近87%在10万元以下,其中1万元、2万元的较为普遍。
X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管部门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与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当地街道办,联合行动控制其经营活动,逐步缩小涉案资金规模,将渉众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
风险提示:非法集资并非“难懂”的专业术语,也并非多么神秘的骗局,套路纵然花样百出,其实均跳不出“公开宣传”“许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特征。希望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的过程中,可以看清非法集资的本质,远离以“私募基金”名义的各类非法集资。
案例八:以“领导亲属”背书的非法集资
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为某粮食局领导亲属的身份,以倒卖国家储备粮、经营稻花香酒和枝江大曲代理等项目为由,以承诺支付2至5分月息为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拆东墙补西墙”,致使2544.2万元的集资款无法偿还。2010 年中秋节前,因无力偿还债务,杨某携款举家逃匿,2018年6月1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6月4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风险提示:一些特许、垄断投资项目看似能够带来高额回报,若再有所谓的“官员”或“官员家属”担保背书,更加让人觉得安全可靠。但任何投资都伴随着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绝对不要轻信所谓的专家、学者、官员站台,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大同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