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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人 应该谁来担责?

  成都崇州被狗咬伤女童经医院积极救治,已于13日出院。此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对宠物狗伤人现象的关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饲养宠物狗等动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但人与狗的矛盾也频频发生,一旦发生狗伤人的事件,到底该由谁来负责呢?

  1宠物狗伤人,主人必须担责

  案例

  2023年9月的一天,黄某骑电瓶车载妻子出门。经过邻居孙某家门口时,孙某养的狗突然窜了出来,一口咬在黄某妻子的右脚上。黄某想把狗踢开,谁料狗马上咬住他的右脚。好不容易挣脱后,黄某夫妇立即前往医院治疗,随后报了警。根据医嘱,黄某夫妇分别休息38天和11天,加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7万元。出院后,黄某夫妇向孙某索赔,孙某却一口拒绝。

  说法

  饲养人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就是说,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应当对动物进行有效的管理、约束和控制。例如,对宠物狗要圈养或拴狗链,遛狗、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予以牵引,并避让他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某作为饲养人,对宠物狗置之不管,任由其奔跑、玩耍,以致造成黄某夫妇被咬伤,且黄某夫妇无任何过错,孙某自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闻犬吠路人受惊摔残,非接触伤害亦担责

  2

  案例

  六旬老太陈某外出散步,在经过某步行街时,彭某饲养的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站起来并朝她走了过来。陈某见小狗没有拴绳就很害怕,下意识地向旁边躲闪,不慎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陈某将彭某诉至法院。庭审时,彭某辩称狗并没有碰到她,自己不应担责。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彭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说法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构成要件包括:饲养的动物;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彭某没有给泰迪犬拴狗绳,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没有“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足以使陈某紧张和恐惧,进而诱发摔倒,故狗的行为与陈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彭某对陈某已经构成侵权,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

  逗狗被咬伤,责任自行承担

  3

  案例

  沈某家养有一只狗,办有养犬证。2023年6月30日晚8时,沈某带狗到小区附近遛弯,由于一时肚子痛,便将狗拴在马路旁边的路灯上,到旁边的公共厕所方便。没几分钟,沈某突然听到有小孩哭喊被狗咬了,沈某赶紧跑出来看,被自家狗咬伤的是同住一个小区的6岁孩子小虎。案发地点的监控显示:无父母陪同的小虎当时看到狗后就揪住狗的耳朵玩耍,狗突然咬住他的胳膊。事后,小虎父母要求沈某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而沈某并不认为自己有过错,拒绝赔偿。

  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包括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造成的,则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直接诱发动物,就不能认为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说,不能把任何主动接近动物的行为都认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本案中,小虎被狗咬伤是自己逗狗所致,而且6岁的孩子外出应有成年人看护,显然,小虎受伤的损害结果是其本身过错原因所致,沈某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流浪犬只伤人 原主人须担责赔偿

  4

  案例

  王阿姨养了一只泰迪犬球球,2023年3月,球球不慎走失,王阿姨找遍了附近的公园无果。没想到,2023年9月,球球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隔壁小区的朱女士称,王阿姨的狗咬伤了她,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和就医交通费。王阿姨虽然承认这只脏兮兮的小狗确实是自己家的球球,但球球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了,因此咬伤路人不该由自己担责。

  说法

  王阿姨应当赔偿朱女士的损失。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在失去饲养人或管理人控制下造成损害的,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是有充分认识的。基于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被他人的保护,其仍应就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王阿姨因管束不当造成泰迪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朱女士被咬伤,因此,王阿姨作为该犬原饲养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对其伤人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流浪狗伤人 “爱心喂养”者难辞其咎

  5

  案例

  杨某和魏某住在同一小区。2023年6月5日晚,杨某从该小区8楼2单元附近经过,被狗咬伤腿部,花费医药费2700元。咬伤杨某的狗原是流浪狗,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魏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因此该犬长期生活在8号楼2单元楼附近。杨某认为魏某就是该狗的饲养人,于是要求魏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那么,魏某应当赔偿杨某的损失吗?

  说法

  魏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伤人之狗虽原系流浪狗,但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魏某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让小狗产生食物依赖,使其长期生活在附近。据此,在上述期间,魏某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魏某作为长期喂养人,应当对该只流浪狗承担必要的管理义务,可事实上魏某并没有对流浪狗加以约束控制,以防止相关危险的发生,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杨某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魏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其出于良好的动机和初衷为由而主张免责。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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