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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加班费“清零”后 员工可否出尔反尔?

  编辑同志:

  因入职后经常加班,我曾于近日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可公司要求我放弃加班工资,甚至表示我不放弃则将我解聘。我只好同意加班工资 “清零”并与公司签订了协议。请问:事后我能否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

  读者 吕萍萍

  吕萍萍读者:

  你可以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即按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1条分别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也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要你放弃加班工资的目的在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你的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你之所以同意“清零”是由于受到公司不答应则将你解聘的要挟,违背了你的真意意思表示,具备胁迫的法律特征。故你与公司关于加班费“清零”的协议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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