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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承担抚养费,子女能否请求支付?

婚姻已成往事: 说说子女抚养费的那些事儿

  “我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写着我不承担抚养费,为什么法院却判决我承担?”一男子直到手持判决书,仍满脸疑惑。其实,现实中就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争执并非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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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古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8岁的女儿小琳由前妻抚养,古先生不承担抚养费。两年后,小琳被查出患某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而母亲已经力不从心,小琳能要求古先生承担抚养费吗?

  说法

  小琳有权请求古先生承担抚养费。《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正因为小琳身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而母亲已经力不从心,决定了古先生必须担责。

  向父母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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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父母离婚时,6岁的小江约定由母亲抚养,父亲出抚养费即可。可直到小江16岁时,赵先生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之后,小江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一次性补足10年的抚养费,没想到赵先生对3年前的抚养费以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

  说法

  赵先生仍需支付。虽然《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其第196条第3款同样表明:“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结合本案,尽管小江诉请的抚养费中,有的已经超过3年,但并不存在“过期作废”。

  约定的抚养费较低,可否以再婚为由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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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吕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7岁的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前妻按600元/月承担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4年后,吕先生以自己已经再婚再育、生活相对困难,而原定抚养费过低为由,要求前妻增加。

  说法

  吕先生无权要求增加。《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与之对应,离婚后再婚再育以及由此可能导致家庭负担产生变化,应认定是夫妻离婚时已经或应当充分考虑以协商确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重要因素。约定较低的抚养费数额或者免除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理解为双方就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分担之抚养费达成一致,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故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经济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情形,一般不得要求增加。吕先生再婚再育之理由显然不在其列。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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