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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公司年内终止劳动关系不属违法

  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虽仍然留在公司上班,但双方并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各自权利、义务一切照旧。时过9个月后的一天,公司不顾我反对,决定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赔偿金?

  读者 刘欢欢

  刘欢欢读者:

  你不能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的“原条件”是指原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一切照旧”式的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无疑属于“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这不能免除公司应当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也不等于赋予了公司在1年之外享有任意终止权,但在1年之内,如果公司不愿与你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第46条第5项(即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处理,也就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能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处,继而要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5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以 “违反本法规定”为前提。

  律师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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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公司年内终止劳动关系不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