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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拒绝办理工伤保险 单位能否据此免责?

  编辑同志:

  我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曾要求我提供资料办理工伤保险,我因为觉得麻烦而拒绝。时隔半年,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后,公司据此拒绝向我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刘诗诗

  刘诗诗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拒绝参加工伤保险不是公司免责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即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与之对应,公司不能因你拒绝参加工伤保险而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其为避免后患的做法,应当是拒绝你入职或及时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也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就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也不例外。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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