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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吗?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是国企单位的管理人员,经济收入尚可,婚后生育一子,现已9周岁。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婚姻已名存实亡,故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又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鉴于我们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情况基本相同,最后只好形成一个折中方案,即双方轮流抚养孩子,3个月一轮回。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否准许?

  读者 宗红玲

  宗红玲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夫妻在离婚时可以采用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采取这种抚养方式,可以使孩子同时享受母爱和父爱,减少因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

  须指出的是,采取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结合该条款的规定,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轮流抚养的具体方式、轮流抚养的周期、地点及时间安排、探望权、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问题的处理等;二是子女的年龄应当在2周岁以上,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还应当就是否愿意轮流抚养征求其意见,由其本人作出选择;三是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若父母一方有暴力倾向、或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或患有严重疾病,直接抚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则不宜采用轮流抚养的方式。

  你与丈夫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若双方均不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而且9岁的儿子对自己跟那一方生活无倾向性意见,那么,你们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在孩子与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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